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79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479,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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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奉達

代 理 人 矯恆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5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與配偶乙○○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 分別民國92年之長女,因有輕度身心障礙,每月領有身障補 助金新台幣(下同)3,628元,而96年生之長子,患有先天 性唇顎裂,但無領有補助。債務人陳報其配偶任學校廚房送 菜人員,每月收入僅有6,000元,收入微薄,除分攤房租外 ,無力分攤子女扶養費,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配偶勞保 無在保,105年度申報所得僅有一筆2,500元,是認債務人前 開所稱須負擔子女扶養費應屬實。另債務人需與兄弟姊妹共 四人分攤每月僅有敬老年金每月3,000元之父親郭振慶之扶 養費。次查,債務人於高雄師範大學任工友,因其提出之 106年度薪資證明僅為薪資轉帳存摺明細,無法看出明細, 故以其105年度全年收入,扣除全年健保費繳款金額,則每 月平均收入為40,043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 106年3月6日與7月10日陳報狀、存摺明細、綜合所得申報書 、存摺明細、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2,3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計約22,363元(國泰人壽保單僅為被保險人),故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900元 、房屋負擔3,250元,父親扶養費2,000元等,核以106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惟長女與



長子之補習費非屬必要費用,不宜列計,扣除所領之補助 金後,長女與長子扶養費分別宜以為6,500元、6,000元為 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40,043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 活支出後,每月12,3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 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88614 │ 3.79% │ 466 │
├──────────┼──────┼─────┼──────┤
│華南商業銀行 │ 84758 │ 3.62% │ 445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37574 │ 1.60% │ 197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8128 │ 1.20% │ 148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50944 │ 23.53% │ 289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40290 │ 14.54% │ 1789 │
├──────────┼──────┼─────┼──────┤
│美國運通公司 │ 38182 │ 1.63% │ 201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250997 │ 10.72% │ 1319 │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910968 │ 38.91% │ 4786 │
├──────────┼──────┼─────┼──────┤
│玉山商業銀行 │ 10651 │ 0.45% │ 55 │
├──────────┼──────┼─────┼──────┤
│債權總額 │ 2,341,106 │每期金額 │ 12,300 │
├──────────┼──────┼─────┼──────┤
│清償成數 │約37.83% │清償總額 │ 885,6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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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