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68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468,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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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薛翁雪燕
代 理 人 許泓琮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4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於高雄市私立禾園幼兒園任職,扣除勞健保費 用後目前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0,571元,有任職證 明、106年1至8月薪資單多紙在卷可稽,陳報因年已50歲, 正職工作難尋,且母親翁林寶貴(25年生)患有骨質疏鬆、 第一與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高血壓等需人照料,故僅能工 作半日,下午在家照顧母親而無法兼職,有戶籍謄本、診斷 證明書、藥袋、陳報狀等附卷可證。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87 年、94年出廠之汽車2輛,年份久遠,已無剩餘價值,並無 領取任何社會福利及補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文等在卷可證。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投保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 卷可證。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 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租屋居住於高雄市,每月租金6千元與同住之 成年子共同分擔,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足證。其自陳 每月生活費用含房租為8,500元,經核已低於106年度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含房屋費用之金額,要 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 乎全數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國泰世華銀行 │ 48,892 │ 16 │
├──────────┼────────┼──────┤
│兆豐銀行 │ 229,581 │ 77 │
├──────────┼────────┼──────┤
│台中銀行 │ 677,804 │ 227 │
├──────────┼────────┼──────┤
│三信銀行 │ 224,622 │ 75 │
├──────────┼────────┼──────┤
│遠東銀行 │ 888,574 │ 297 │
├──────────┼────────┼──────┤
│永豐銀行 │ 388,698 │ 130 │
├──────────┼────────┼──────┤
│凱基銀行 │ 127,647 │ 43 │
├──────────┼────────┼──────┤
│台新銀行 │ 613,900 │ 205 │
├──────────┼────────┼──────┤




│日盛銀行 │ 195,057 │ 65 │
├──────────┼────────┼──────┤
│萬榮行銷公司 │ 145,512 │ 49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1,234,937 │ 413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23,392 │ 108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647,924 │ 217 │
├──────────┼────────┼──────┤
│台北富邦銀行 │ 154,944 │ 52 │
├──────────┼────────┼──────┤
│臺灣銀行 │ 79,212 │ 26 │
├──────────┼────────┼──────┤
│合 計│ 5,980,696 │ 2,000 │
├──────────┴────────┴──────┤
│總清償金額:144,000元,清償成數2.41%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
│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
│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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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