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40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440,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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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桂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罹有多發性硬化症之罕見疾病,領有重大傷病卡,其到 院稱我一個禮拜要打三次針,打針隔天路有類似感冒的副作 用,不方便去外面應徵工作,所以弟弟每月給我新台幣(下 同)15,000元請我去打掃他家,保費都是自己繳納,有時候 是挪其他保單來借款繳另一張保單,此有本院106年6月23日 債務人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債 務人106年7月21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經查,債務人名下有位於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813建號房屋之不動產,該屋業經 債務人信託予抵押權人譚淑文。次查,上開房屋第一、二 順位抵押權人即台灣銀行彭韶郁之抵押債權均已於104 年間清償完畢,對此部分,債務人到院稱台灣銀行的部分 是貸20年,到105年5月清償完畢,彭韶郁的部分借很久沒 有還,因為其要用錢,所以我跟譚淑文借120萬元還彭韶 郁等語,並提出譚淑文借款之匯款紀錄為證。本院審酌該 不動產之價值,依據債務人提出之同棟社區成交紀錄,自 101年至106年之平均單價為一坪11.7萬,若以此單價乘以 其房屋坪數11.89坪,金額約為139萬,但國內不動產市場 近期有明顯走跌趨勢,是若以法拍第二拍乘以0.8之價格 估算底價,即不足以清償前開抵押債權,是認無清算價值 。另查,債務人名下尚有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新光 人壽、巴黎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26,234元(遠雄人壽 、安達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1,420元, 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合理 。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5,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 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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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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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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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8888 │ 1.06% │ 39 │
├──────────┼──────┼─────┼──────┤
台灣銀行 │ 0000000 │ 98.21% │ 3634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0024 │ 0.44% │ 16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3629 │ 0.3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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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4,600,363 │每期金額 │ 3,700 │
├──────────┼──────┼─────┼──────┤
│清償成數 │ 約5.79% │清償總額 │ 2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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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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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