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91號
TPDV,106,司促,779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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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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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