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玫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
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
(一)債務人黃玫瑛於民國90年5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64,72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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