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08號
KSDV,104,建,108,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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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周建昇
即 原 告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
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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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