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周建昇
即 原 告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
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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