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55號
TPDV,106,司促,7555,201705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珮榕
      黃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
  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參萬零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
  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經查,債
  務人黃子湄業因出境並於106年2月3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又經核債務人黃智宏
  籍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
  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