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14號
KSDV,103,醫,14,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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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劉樂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醫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88,5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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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