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劉樂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醫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88,5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