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85號
KSDV,101,重訴,185,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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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相 對 人  丁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之「自100 年4 月30日起至100 年5 月30日止」、「自100 年5 月31日起至100 年10月29日止」、「自100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等記載,應更正為「自101 年4 月30日起至101 年5 月30日止」、「自101 年5 月31日起至101 年10月29日止」、「自101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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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