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72號
TPDV,106,司促,747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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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伯即正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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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