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莊世和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世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