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蕭嘉生
被 告 朱思穎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27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朱思穎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 27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 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