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72號
TPDV,106,司促,7372,201705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372號)
  (一)緣債務人高麗真於民國93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6 年4 月4 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300,906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98
     ,552元為自民國93年8 月10日起至民國106 年4 月4
     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80,884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
     21,47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