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8號
KSDM,106,附民,128,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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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吳金霞
被   告 簡進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進福被訴傷害部分(同案被告黃淑怡部分,另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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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