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06年度,3號
KSDM,106,重訴緝,3,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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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麗燕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3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莊麗燕為代客記帳業者,受金展盛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金展盛公司)之實際經營者陳彩雲(已歿)委託 辦理記帳業務。詎莊麗燕明知金展盛公司於91年1月至12月 止,並無實際之銷貨事實,竟仲介金展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販售牟利,總計開立銷售金額2871萬367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80紙予附表二(1)所示之鑫實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作 為各該公司向金展盛公司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持之向稅 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上開10 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1)之營業稅達143萬5693元。渠等 復為避免稅捐機關察覺,明知同期間並無實際之進貨事實, 竟協助金展盛公司取得附表二(2)所示之中友車業有限公司 等9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張數38紙,金額共計2868萬6315元 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金展盛公司進項憑證,以應付稅捐 機關之查核,並資以扣抵金展盛公司之銷項金額,逃漏如附 表二(2)所示之營業稅共計143萬431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莊麗燕所為,均 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 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關於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 95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亦 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 內不行使而消滅: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 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 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 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前項期間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查被告所涉犯數罪中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重,其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 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第80條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 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查檢察官認被告於91年6月間至同年12月間涉犯上開罪嫌, 於95年1月3日開始偵查後,於95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嗣於 96年1月1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 於97年4月10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他字第364號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 年度偵字第31590號起訴書、同署96年1月15日雄檢博呂95偵 31590字第158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及本院通緝書等件在卷 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 停止進行。又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第83條之 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月(10年加計四分之一停 止期間合計12年6月),而自檢察官於95年1月3日開始實施 偵查日起至本院97年4月10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 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 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上開追訴權時效自91年12月15日被告 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其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不知月 日者以當年7月1日為準,不知日者以當月15日為準),加計 前揭12年6月追訴權時效期間,及檢察官自95年1月3日開始 偵查迄97年4月10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再扣除95年12月25 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96年1月18日案件繫屬本院之期間,則 本件被告所涉犯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於106年8月31日即告 完成。職是,本件被告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力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二(1):金展盛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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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鑫實企業有│91.06 │ 36 │ 18,722,000 │ 936,100│
│ │限公司 │ │ │ │ │
├──┼─────┼───┼──┼──────┼─────┤
│ 2 │金圓通國際│91.12 │ 8 │ 219,000 │ 10,950│
│ │開發股份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雙力實業有│91.10 │ 20 │ 5,794,530 │ 289,736│
│ │限公司 │ │ │ │ │
├──┼─────┼───┼──┼──────┼─────┤
│ 4 │佑坤實業有│91.12 │ 1 │ 150,000 │ 7,500│
│ │限公司 │ │ │ │ │
├──┼─────┼───┼──┼──────┼─────┤
│ 5 │仲昇實業有│91.06 │ 4 │ 470,890 │ 23,544│
│ │限公司 │ │ │ │ │
├──┼─────┼───┼──┼──────┼─────┤
│ 6 │精騰科技股│91.10 │ 2 │ 340,000 │ 17,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永洺科技有│91.10 │ 3 │ 1,369,257 │ 68,463│
│ │限公司 │ │ │ │ │
├──┼─────┼───┼──┼──────┼─────┤
│ 8 │萬銘工程科│91.12 │ 3 │ 1,268,000 │ 63,400│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9 │萬豐交通股│91.12 │ 2 │ 360,000 │ 18,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北市私立│91.12 │ 1 │ 20,000 │ 1,000│
│ │達義幼稚園│ │ │ │ │
├──┼─────┼───┼──┼──────┼─────┤
│總計│ │ │ 80 │ 28,713,677 │ 1,435,693│
└──┴─────┴───┴──┴──────┴─────┘
附表二(2):金展盛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中友車業有│91.10 │ 7 │ 5,794,530 │ 289,730│
│ │限公司 │ │ │ │ │
├──┼─────┼───┼──┼──────┼─────┤
│ 2 │快易得國際│91.08 │ 2 │ 1,142,858 │ 57,142│
│ │股份限公司│ │ │ │ │
├──┼─────┼───┼──┼──────┼─────┤
│ 3 │金澄企業有│91.10 │ 2 │ 250,000 │ 12,500│
│ │限公司 │ │ │ │ │
├──┼─────┼───┼──┼──────┼─────┤
│ 4 │茂珂貿易有│91.06 │ 1 │ 374,000 │ 18,700│
│ │限公司 │ │ │ │ │
├──┼─────┼───┼──┼──────┼─────┤
│ 5 │台灣大哥大│91.10 │ 1 │ 1,067 │ 53│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中正機場│ │ │ │ │
│ │營業處 │ │ │ │ │
├──┼─────┼───┼──┼──────┼─────┤
│ 6 │紀和企業有│91.06 │ 7 │ 6,650,000 │ 332,500│
│ │限公司 │ │ │ │ │
├──┼─────┼───┼──┼──────┼─────┤
│ 7 │合興科技有│91.08 │ 1 │ 621,360 │ 31,068│
│ │限公司 │ │ │ │ │
├──┼─────┼───┼──┼──────┼─────┤
│ 8 │雄轟汽車材│91.12 │ 3 │ 1,777,500 │ 88,875│
│ │料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9 │偟城有限公│91.06 │ 14 │ 12,075,000 │ 603,750│
│ │司 │ │ │ │ │
├──┼─────┼───┼──┼──────┼─────┤
│總計│ │ │ 38 │ 28,686,315 │ 1,4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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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