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99號
TPDV,106,司促,7199,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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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比目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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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目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