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70號
TPDV,106,司促,7170,2017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稔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匯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
  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