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稔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匯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
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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