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69號
TPDV,106,司促,7169,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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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稔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
  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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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