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中生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