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27號
TPDV,106,司促,702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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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雲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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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