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秀枝(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素真(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家榕(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素麗(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珮貴(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良芳(即江孟志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江孟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 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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