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80號
TPDV,106,司促,698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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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枝(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素真(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家榕(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素麗(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珮貴(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良芳(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江孟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
  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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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