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09號
TPDV,106,司促,690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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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壽(原名劉文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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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