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52號
KSDM,106,訴,45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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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392、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林淑惠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得以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具保,被告 並於同日提出同額現金獲釋,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高雄地檢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參(106 年度偵字第1392號卷第93、95-96 頁)。又被告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小港分局函文暨報告書、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系統、本院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25 -1、35、43、50、52-53 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且現經另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存卷可佐(本院卷第56-59 頁 ),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而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三、綜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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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