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94號
TPDV,106,司促,6894,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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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文雄
      梁進雄
      黃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雄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
  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進雄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零陸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南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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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