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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