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51號
TPDV,106,司促,6851,201705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坤益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770 │     │年 04月 01日│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
     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
     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
     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
     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
     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416元
     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77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7
     7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6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946元(106.1.17~106.3.15)、違約金雜費計700元(
     106.1.17~106.3.15)、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
     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電腦帳單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