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01號
TPDV,106,司促,6801,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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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珮榕黃子湄黃林育如黃智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曾珮榕黃子湄黃林育如黃智宏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 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06 年5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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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