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98號
TPDV,106,司促,679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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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一、債務人朱銘雄於民國102年03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
    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9,9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
    請,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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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