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53號
TPDV,106,司促,6653,2017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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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
  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
  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三、查本件債權人另請求相對人給付延滯利息部分,因未陳明請
  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此經本院於106 年5
  月9 日命聲請人陳報,聲請人雖有具狀陳述,仍未具體陳報
  及提出釋明文件,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關於該部分
  請求有未盡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
  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1 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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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