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53號
TPDV,106,司促,6653,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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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常春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請求延滯利息之依據為何?(由於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由於聲請人聲明請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究依何法規
  或約定不明,故有陳明之必要)。
三、依上開二陳明事項,列出正確之全部本金與利息請求之計算
  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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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