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81號
TPDV,106,司促,6481,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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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志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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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