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74號
TPDV,106,司促,5974,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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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 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進德(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彩雲(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文岳(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旻玉(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玉環(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玉鳳(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豐(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青(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于(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上文(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秀花(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高秀冬(即柯紅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紅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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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