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38號
TPDV,106,司促,3938,2017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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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水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水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按夫妻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 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訂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 張歐陽珍(即債權人、債務人之母)讓與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為由,對債務人請求為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債權人 狀附聲證一贈與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惟第三人上開權利既 不得讓與,為法律強制規定,債權人非得以其先與第三人另 有書面約定而為抗辯,當即無從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向債務人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經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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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