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83號
TPDV,106,司,83,201705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傅清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嘉基公司)股東,嘉基公司前依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及進行 清算程序(清算人傅清權),嗣於清算完結後呈報鈞院,並 蒙鈞院104年9月18日覆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與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港務公司)間就東砂保證運量管 理費爭議之訴訟已於臺灣高等法院達成調解,由港務公司根 據和解內容退還聲請人各契約年度的溢領款。復依聲請人與 嘉基公司所簽之合作經營合約書,雙方合作經營期間的東砂 保證運量管理費係由嘉基公司負擔,惟由聲請人代為收付, 因此聲請人就上述退款核算扣除其為本案給付之律師費及相 關作業費用後餘額166,378,603元(退款金額)退還嘉基公 司,案經嘉基公司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後確認並同 意前揭退款金額無訛。惟因嘉基公司已於102年11月1日辦理 解散,清算人亦已聲報清算完結,並獲鈞院准予備查;茲依 公司法第333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規定,聲請 鈞院選派清算人處理前述退款金額之分派。依前述股東臨時 會決議,推派股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所有股東以利 害關係人身分向鈞院提出聲請,並建議鈞院選派熟悉嘉基公 司之原清算人傅清權續擔任清算人,以早日完成剩餘財產分 派。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9月18日北院木 民連102年度司司字第523號函影本1件、嘉基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06年第四次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影本1件、臺灣高 等法院105年度上移調字第334號調解筆錄影本1件、台北港 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3、14、15、16號碼頭及東16號碼頭後線 基地合作經營合約書影本1件等資料,在卷為證,堪認為真 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與相對人確有利害關



係,又考量傅清權曾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熟稔相對人公司 業務,且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 復有意願擔任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願任書在卷 可參,堪認選派傅清權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