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83號
TPDV,106,司,8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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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聲請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爭議
  之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之內容(檢附調解筆錄,並
  指明臺灣港務公司根據和解筆錄退還聲請人各契約年度的溢
  領款之項次)。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簽之合作經營合約書(應指明雙方合作經
  營期間之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係由相對人負擔,惟由聲請人
  代為收付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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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