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19號
TPDV,105,重訴,419,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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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原   告 王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胡潤能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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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