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原 告 王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胡潤能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