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96號
TPDV,105,重訴,296,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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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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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