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105號
TPDV,105,訴,5105,20170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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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5號
原   告 陳泱錤(原名:陳秋芳)
      許仟又(原名:許珮珊)
      許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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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