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44號
TPDV,105,訴,4744,2017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4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吳尚欣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夢龍即周夢龍建築師事務所
      簡志聰即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
      柯智明即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即受告知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閱覽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744號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 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受告知人,為瞭解案情之需,爰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兩造之爭點涉及原 告提出之設計圖說是否違背消防法令,並經被告聲請本院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為訴訟告知。又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