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78號
TPDV,105,訴,4578,2017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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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78號
上 訴 人 游麗珠  現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梁擎業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忠奇李慶豐律師陳德峯律師間因本
院105年度訴字第457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是訴訟標的金額
為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
分係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及於電視台朗讀之聲明,各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665元
(計算式:1,665元+4,500元+4,500元=10,6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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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