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70號
TPDV,105,訴,3370,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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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0號
上 訴 人 王朱淑嫻
○ ○ ○       0號7樓
      王威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亞庭吳學亮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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