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6號
TPDV,105,訴,1646,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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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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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