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