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75號
TPDV,105,訴,117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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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孫大程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孫陳思苓
被   告 孫啟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
國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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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