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張志乾
相 對 人 張嘉峰
張靜森
張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七六六號、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七六八號及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八七三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判意旨 參照)。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 ,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 ,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 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57 號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 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766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含併案執行之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0號及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87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早於104 年12月 25日與相對人達成和解並簽立土地歸還合約書(下稱系爭和 解契約),聲請人同意將訴外人張景成所有、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號地號、應有部分6 分之1 之土地, 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指定之人,相對人亦同 意不查封拍賣系爭房屋,聲請人並於105 年2 月2 日完成前 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後既已另訂系爭 和解契約,聲請人並依約履行,則系爭和解契約顯屬強制執
行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聲請人 現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系爭房屋為聲請人居住之自用 住宅,如經拍定將使聲請人喪失棲身之處,造成難以回復之 重大損害,故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766號、10 4 年度司執字第141768號及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873號執行 卷宗、105 年度訴字第51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卷宗加以 審究後,認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相符,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執行債權 額合計為9,904,680 元,渠等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 害額,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房屋(含增建 部分)之價值4,065,258 元(參考系爭執行事件囑託麗業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鑑定結果)為準,因該數額已 逾1,500,000 元,故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 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 、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再加以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 、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5 年,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 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 利息損失,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額,應依 系爭房屋之價值按法定利率計算至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終結 時之金額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1,016,315 元(計算式:4,065,258 元×5 年×5%=1,016,315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 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主 ├─────────┬──────┤ │
│ │建號│--------------│ 要建築材料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 │ 建物門牌 │ 及房屋層數 │ ------------ │主要建築 │ │
│號│ │ │ │ 增建部分面積合計 │材料及用途 │範 圍 │
├─┼──┼───────┼──────┼─────────┼──────┼────┤
│ │ │ │ │一層:94.24 │陽台31.43 │公同共有│
│ │ │臺北市文山區指│ │二層:94.24 │ 、 │ │
│ │ │南段四小段70-2│ │合計:188.48 │平台31.43 │1 分之1 │
│1│ 23 │、71地號 │ 2 層樓加強 │------------------│------------│--------│
│ │ │--------------│ 磚造、農舍 │第一層增建:131.75│ │ 全 │
│ │ │指南路三段38巷│ │第二層增建:58.03 │ │ │
│ │ │20之1號 │ │頂樓增建:187.46 │ │ │
│ │ │ │ │合 計:377.24 │ │ 部 │
├─┼──┼───────┴──────┴─────────┴──────┴────┤
│ │備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