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高滿堂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劉茂松 劉茂棠 劉麗華 劉馥瑄 劉秀梅 劉陳担 劉麗燕 劉秀雲 劉美玲 劉美英 劉新進 劉新三 黃德志 許劉蔭 劉陳寶桂 劉芙琦 劉建昌 劉彩鑾 劉彩霞 劉彩卿 劉振漢 陳玉梅 劉建鋒 劉文憲 劉新民 劉建億 劉建源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鄭慧娜人被 告 陳海塗 熊志育 高陳雪娥 陳雪嬌 陳雪麗 高炳煌 高炳成 高傳慶 蔡劉詢 柯德波 柯昌志 柯華惠 柯淑馨 柯琡瑜 劉娥 劉仙女 劉恒勝訴訟代理人 劉建義被 告 劉得銓 林劉剩 劉紅蟳 劉淑美 鄭劉梅 劉讚生 劉衍吟 劉新齊 劉新強 張錦綱 張禧年 張逸華 張逸賢 張美文 劉玉鳳 陳謝夏子 陳承楷 陳承嘉 陳素珠 陳素滿 陳明珠 陳進發 陳美女 高燦輝 高瓊珠 周俊智 周俊信 周春梅 周劉盡代 理 人 謝沛暄被 告 劉林秋雲 劉益廷 劉宣伶原告與被告劉茂松等間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劉秀梅應繼分比例為「1/315」之記載,應更正為「1/252」。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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