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蘇美桂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林龍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劉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堯明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康健人壽保單、友邦人壽保單及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新臺幣98,701元,經債權人 同意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以為處分方法,業已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 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 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 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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