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連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闕光威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廖家儀律師
被 告 郭正亮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萬元(計算式如
附件),扣除前繳裁判費 4,0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則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於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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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網站,此部分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9,000元(3,000×3=9,00
0)。
三、上開一及二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計算式:1,00
0+9,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