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修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37號
TPDV,104,訴,1637,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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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請求返還保修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柒仟壹佰
肆拾柒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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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