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25號
TPDV,104,破,25,2017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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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5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范 惇律師
監 查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 理 人 吳進佳
上列聲請人就黃世惠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惇律師黃世惠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選 任為破產人黃世惠之破產管理人迄今,業已完成:⒈閱卷及 通知債權人、⒉清查並接管破產人財產及製作破產人資產表 、⒊、彙整債權、⒋拍賣動產、不動產、股票及出資額、⒌ 追查保險並取回保險年金、⒍促請債權人行使質權、⒎處理 相關訴訟事宜(案號: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6 號)等,而破產財團之 財產除部分股票因遺失且無從查證外,均已變價完畢,總計 得款新台幣(下同)4,593 萬7,922 元,已達可得分配之階 段,現擬製作分配表,爰聲請本院裁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 之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 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其數額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 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第84條、第128 條定有明文。 法院為此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 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 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 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三、經查,本院前於105 年1 月11日選任聲請人擔任黃世惠之破 產管理人,有本院104 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另105 年3 月14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查人,亦有執行筆錄在卷足證,合先敘 明。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權人雖僅43人,然申報破產債權金 額高達254 億4,479 萬2,667 元,且因資產零碎,是清查及 接管尚稱繁雜;又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迄今,戮力變賣財 產,未逾年半全數幾近處置完畢;且相關訴訟全賴聲請人應 訴,耗時費力,處理事務積極主動、任勞任怨;並斟酌破產 債權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



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 萬元,監查人 之報酬以20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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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