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71號
原 告 李雅葳
代 理 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吳睿楚
代 理 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7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 85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